关于开展第二批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6-05-23 14:46:00 来源: 点击: 本市各期刊出版单位:
近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第二批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学术期刊认定报送范围
1.未参加首批认定的学术期刊。
2.首批认定为C类的学术期刊。
3.首批认定为学术期刊,在2014年4月后变更名称的期刊需重新报送。
4.2014年4月后新创办且能按照要求提供认定所需样刊的学术期刊。
5.首批认定为非学术期刊的不再参加此次认定。
二、材料报送
请符合《通知》要求的期刊出版单位于6月10日之前,将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样刊(每种4期,每期1本,期数要求参见附件《关于开展第二批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报送至上海市期刊协会(肇嘉浜路366号9楼D座,邮编:200031,邮箱:shqkxh@163.com,联系电话64726858、64672969)
上海市期刊协会
2016年5月20日
附:关于开展第二批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各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服务机构:
开展学术期刊认定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和行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期刊出版秩序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2014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8号),认定了第一批5737种学术期刊。为继续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从2016年4月起开展第二批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和标准
(一)本次学术期刊认定报送范围
1.未参加首批认定的学术期刊。
2.首批认定为C类的学术期刊。
3.首批认定为学术期刊,在2014年4月后变更名称的期刊需重新报送。
4.2014年4月后新创办且能按照要求提供认定所需样刊的学术期刊。
5.首批认定为非学术期刊的不再参加此次认定。
(二)学术期刊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要求。
2.主办单位具有学术出版资质和专业背景,出版单位具备必需的办刊条件。
3.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开展学术研究、发布学术创新成果、交流学术经验等为主。
4.拥有相应学科领域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主编和编辑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组建有编委会并定期进行换届改选,编委会能有效指导编辑出版工作。
6.执行严格规范的组稿、编辑、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持一定的稿件退稿率。
7.刊发文章具有严谨的编排格式规范,内容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8.刊发文章以学术论文、文献(原创论文、述评、综述文章等)为主。
二、认定程序
此次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分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初审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所辖学术期刊(含中央单位主管地方单位主办期刊)进行初步认定,各中央期刊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所属在京学术期刊进行初步认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学术期刊认定标准,组织开展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期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学术期刊名单及相关信息。终审由总局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学术期刊进行最终认定,向社会公示后形成第二批学术期刊认定名单。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在规范学术出版秩序方面的基础作用和重要性,安排专门人员,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严谨程序,按照学术期刊认定标准开展初步认定工作,做到对所辖所属学术期刊不漏报、不多报。
2.严格审核期刊创办审批文件、主办单位资质、出版单位条件、出版质量、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编辑队伍资质等,严格审核报送的样刊,要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互联网期刊数据库收录的期刊版本进行比对,确保认定工作客观规范、科学准确。
3.对在日常管理、报刊年检中屡出问题的期刊,对近两年内缩短刊期,尤其是期刊变更为旬刊或周刊、周二刊等的期刊,对在第一批学术期刊认定中认定为C类的期刊进行严格审查,作为重点监管报刊进行认定。
4.督促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认真做好初步认定学术期刊信息采集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相关表格,并按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样刊和材料。
5.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第一批学术期刊认定结果,利用第二批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对所辖所属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和清理,对主办单位、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符合标准,但学术水平及出版质量低劣、不具备学术期刊其他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调整或退出;对非学术期刊违规刊发学术论文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视其违规情节予以警告、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版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后续工作
1.建立学术期刊名录及数据库。第二批学术期刊名单正式公布后,将与第一批学术期刊名单汇总形成我国学术期刊名录,总局将在期刊查询栏目中对学术期刊与非学术期刊予以区别,并要求各学术期刊网络收录机构、学术期刊评价机构建立健全学术期刊收录、审核制度,对不予认定的期刊予以剔除。
2.实行动态管理。总局将对学术期刊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一律从学术期刊中剔除;新创办或更名学术期刊,经审核认定后及时公布。
3.培育精品学术期刊。在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基础上,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学术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有关机构对学术期刊出版质量、学术影响力进行评估,对学术期刊进行分级管理,对精品学术期刊予以政策扶持、资金资助,对达不到学术期刊标准的予以退出,建立优胜劣汰长效发展机制,不断提升学术期刊整体质量。
五、材料报送
(一)学术期刊认定材料报送
1.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各中央期刊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学术期刊初步认定工作,并将材料报送至总局。在第一批学术期刊认定中被认定为非学术期刊的不再报送。
2.报送材料包括:学术期刊认定整体情况、学术期刊认定名单、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见附件,请从中国记者网下载)、样刊(每种4期,每期1本,期数请参见下表)。报送材料纸质版用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指定地址;电子版数据由省局及各中央期刊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成excel表格,发送到指定邮箱。请各地区、各部门对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数据严格审核,逐一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按汇总格式上报,不得改动表格的格式。
刊期 | 期数 | 总期数 | 备注 | |
2015年 | 2016年 | |||
周刊 | 47、48 | 1、2 | 共4期 | 每期1册,不接受由期刊社或编辑部直接寄送的样刊。 |
旬刊 | 35、36 | 1、2 | 共4期 | |
半月刊 | 23、24 | 1、2 | 共4期 | |
月刊 | 11、12 | 1、2 | 共4期 | |
双月刊 | 5、6 | 1、2 | 共4期 | |
季刊 | 3、4 | 1、2 | 共4期 |
3.邮寄地址:
电子邮箱:xueshuqikan@cma.org.cn
地 址: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 (请注明学术期刊信息采集)
邮 编:100710
联 系 人:王红剑
联系电话:010-85158293
(二)违规学术期刊清理工作材料报送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各中央期刊主管部门对所辖所属违规刊发学术论文期刊清理及处罚情况,特别是在首批认定中被认定为非学术期刊的期刊后续处理情况,请于2016年7月31日前上报总局新闻报刊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联系人:李伟
电 话:010-83138670
邮 编:100052
附件:(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在本网站协会动态栏文件下载中下载。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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