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增刊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2013-02-20 11:21:00 来源: 点击: 2012 年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期刊出版增刊的审批。为规范期刊出版增刊活动,日前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颁发了《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厅发〔2012〕3号),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
一、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前,须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和具体要求为: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说明拟出增刊的出版时间、期数、页码、定价、印数、印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文件,配发增刊备案号。增刊备案号形式为:XXXXXXXXXX01(或02),其中前6 位数字为该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第7、8、9、10 位为年度数字,最后两位为增刊期数。如,《求是》杂志2012 年第1 期增刊,增刊备案号为:111000201201。期刊出版增刊应刊印“增刊备案号”,不再使用“增刊许可证编号”。
二、期刊出版增刊应严格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印刷、发行等手续。
三、未履行增刊备案手续、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完善对期刊出版增刊编、印、发等环节的管理,强化报刊审读及年度核验等手段,将期刊出版增刊情况纳入重点审读及年度核验范围,加强对出版物市场检查,对未经批准,利用增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期刊出版单位违规出版增刊予以处罚和纠正。
六、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强化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期刊增刊出版内容及出版形式的监督管理,督促期刊出版单位遵守期刊出版增刊有关规定。
七、期刊出版单位要自觉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出版增刊;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出版增刊;增刊出版不得偏离正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非学术期刊不得利用增刊出版学术论文版。
八、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及有关期刊数字版收录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委托单位期刊出版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自觉维护期刊增刊出版、印刷、发行秩序。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简化期刊出版增刊备案手续,就期刊出版增刊备案报送材料等作如下调整。
一、报送材料1.由期刊出版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上海市期刊出版增刊备案表》一份。
2.拟出版增刊目录一份。
二、报送方式
申请人将拟出版增刊的备案材料报送至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受理。
三、备案时限
市新闻出版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四、送达方式
备案后,市新闻出版局将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来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领取备案证明文件及配发增刊备案号。
五、其他
增刊备案后,申请人可登录市新闻出版局网站办理增刊条码申领手续。市新闻出版局网上办理期刊出版增刊备案手续同时开通:登录市新闻出版局网站(cbj.sh.gov.cn)→首页上方点击“网上办事”→“行政审批”→选择左侧“报刊管理”→“期刊出版增刊的备案”。申请人在网上填报备案材料后,纸质材料须及时报送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
(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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