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2010-03-22 10:32:00 来源: 点击: 本市各期刊主管、主办和出版单位: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10〕1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
一、核验的范围
已在我局履行登记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
二、核验的程序
1.期刊出版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重点审核的7条内容写出年度自检报告(见附件1),通过我局网站“报刊上报系统”平台,填报新闻出版总署的《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2009)电子表格(具体要求见本通知“附件
2.我局新闻报刊管理处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及样刊等送检材料进行审核查验。
3.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我局新闻报刊管理处在其《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
三、核验的主要内容
我局将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本市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内容和出版、经营活动作全面检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期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行管理职责,与出版单位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2.期刊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格;
3.期刊刊发重大选题内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导向是否正确,出版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4.期刊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5.期刊记者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6.期刊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7.期刊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四、核验的要求
我局将严格执行年度核验有关规定,对存在本通知第三条(核验的主要内容)问题的,要求期刊出版单位立即整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期刊出版单位,将予以缓验或不予通过核验。
1.本次《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2009)填报内容,与以往相比,新增加了综合评估指标相关数据和对期刊出版单位的资产人员等基本情况的信息采集。这些数据信息将作为新闻出版总署对期刊出版单位进行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快期刊出版体制改革打下基础。
2.各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期刊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属期刊上报年检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保证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存在本通知第三条违规情况的期刊出版单位,应责成期刊负责人立即予以纠正;对一些期刊出版单位数据填报不认真、不准确的情况,报送材料拖拉滞后等问题,应予以严肃批评。
3.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以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尚未获得社长、总编辑(含副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及时参加岗位培训(见附件3)。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暂缓核验或不予通过核验
1.暂缓年度核验:
(1)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2)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3)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4)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我局决定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2.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3)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4)已经不具备《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我局按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
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我局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按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登记。
六、核验报送的材料
1.《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2009)一式两份,主管、主办单位盖章(包括在北京的中央单位,下同);
2.《2009年度期刊自检报告》一份(主办单位盖章);
3.《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
4.独立法人杂志社(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证书复印件(非法人编辑部不需要报送此项);
5.2009年全年样刊一套;
6.社长、总编辑(含副职)持证上岗培训报名表(附件3)。
七、核验时间、地点
1.时间:
2.地点:上海市绍兴路5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底楼政务大厅。
(新闻报刊管理处期刊联系人:顾月明;联系电话:64370176-8206、64370176-6206;邮箱:ymgu@sppa.gov.cn)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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