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法(试行)
2010-03-22 10:54:0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发展文化产业、坚持正确导向、鼓励文化创新、促进市场繁荣,在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园区的示范作用,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扶持特色文化企业,依据国家和本市文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基本原则是:
(一)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部署、分类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三)实行企业或机构自主申报,政府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评审;
(四)聚焦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优先扶持具有创新特点的对象;
(五)健全退出机制,激励不断创新,促进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六)明确程序、简化手续、规范操作、节约成本,改善政府服务。
第三条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共同设立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推进办负责示范基地申报受理、审核、认定、扶持和监督等日常工作。推进办设在上海市文化事业管理处。
文化相关行业协会协助推进办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推进办对示范基地日常工作进行指导、联系和服务。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示范基地分为三类。一是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二是上海市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三是上海市特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
第五条 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是指经推进办认定的,由一定数量文化企业以空间集聚形态发展,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共享性服务平台,实现生产力要素优化配置和产业链延伸,形成集群化和规模化发展格局,在文化产业特定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功能区域。上海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具备符合文化企业集聚发展、规模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五分之一;
(三)有清晰、具体和可操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功能定位明确,产业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并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骨干文化企业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硬件设施基本到位,内部管理合理规范,服务平台运行良好,建设、管理、招商和配套服务有效开展。
第六条 上海市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是指经推进办认定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管理水平、市场开拓能力以及品牌影响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能力,能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的文化企业。上海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连续两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具有较强的内容或技术创新能力、较为丰富的文化积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创意研发投入居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在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本地行业协会中承担行业发展主导作用或重大职责;
(五)人力资源层次结构合理,注重人才梯队培养建设;
(六)企业法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国际、国内获得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上海市特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是指经推进办认定的,主营业务清晰、产品特色明显、市场前景良好、在运营模式方面有突出创新意义的中小文化企业。上海市特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在文化产业特定领域专业能力突出,在产品、业态、技术、服务及经营模式等方面具备鲜明独创性;
(三)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各项财务指标正常,市场前景良好;
(五)经营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运营健康有序;
(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国际、国内或本市获得重要奖项,或获得国际相关产业推进机构的认证和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据实填写《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三)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及近三年被授予的市级以上奖项证书;
(五)《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通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府网站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申报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的,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推进办;申报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的,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文化相关行业协会,没有行业协会的,直接报推进办。文化相关行业协会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推进办。
第十一条 推进办组织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由评审委员会或专业机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推进办根据评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评定示范基地。评审结果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同时颁发示范基地认定证书并授予称号。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其称号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示范基地称号有效期届满前,由推进办参照认定条件实行考察复审,通过考察复审的示范基地,其称号有效期延展两年。
第十四条 未通过考察复审的示范基地,由推进办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限届满未通过整改的,不再享有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示范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称号: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整改后仍未达到示范基地条件;
(三)发生重大变化后已不再符合认定条件;
(四)受到国家或市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的起始与截止日期、认定的示范基地名单等信息,由推进办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府网站及东方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发布。
第四章 推进措施
第十七条 推进办负责指导、协调和规范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工作;根据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各区县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和实施对示范基地的扶持政策,并做好日常监管和服务。
第十九条 推进办负责建立示范基地档案,各示范基地于每年三月底前向推进办或文化相关行业协会提供上一年度运营发展详实材料,协会汇总后报推进办编制《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每年依据示范基地日常工作情况、年度发展情况和考察复审结果等,对有突出表现的示范基地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将在资金扶持、人才引进、平台支持、宣传推广、政策试点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推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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